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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 2024年 32卷 1期 刊出日期:2024-01-27
特稿
全球空间安全治理视域下临近空间飞行监管研究
Hot!
张超汉、胡熳馨
2024, 32(1): 1-16 | Full text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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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临近空间作为全球一体化的重要连接点,是实现长期驻空侦察、全球精准打击的军事战略高点。受空天划界论争的影响,临近空间飞行的监管规则仍依附于国内立法,在国际层面尚未实现有效规制和协调。在临近空间法律地位不清、监管主体不明、监管客体不定、监管内容复杂、飞行活动存有争议的情况下,现有国际航空航天法律制度已无法满足调整此类新型利益关系的实践需要。构建针对性的监管制度不仅是行业有序发展的基础,也是确保地面国国防安全和临近空间资源有序开发利用的重要保障。在国内立法层面,中国可参鉴《临近空间管制公约(草案)》的相关条款,积极推进临近空间融入航空法或航天法的制度设计,或制定单行的临近空间法,以国内立法引领国际立法;在国际立法层面,应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为主导,通过修订《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又称《芝加哥公约》)相关附件或增设临近空间飞行的新附件标准,推进国际统一规则的构建。
政治与法律
“一带一路”与新型全球治理:一个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
Hot!
梁昊光
2024, 32(1): 17-30 | Full 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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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共建“一带一路”是以新型全球治理观为指导的国际实践,有助于构建和塑造全球治理新秩序。本文基于“财富-权力-社会目的”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框架,探讨了“一带一路”对全球治理的贡献及其对国际秩序的影响。研究发现,共建“一带一路”促进了均衡型全球价值链分工格局的形成,改善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生产网络和财富分配中的地位;同时,它增强了中国在安全、生产、金融和知识结构方面的结构性权力,并促进了结构性权力在共建国之间的扩散和转移;共建“一带一路”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有助于推动再全球化。从实践路径来看,共建“一带一路”坚持和平共处、亲诚惠容的多边主义理念,主张通过对话协商和政策沟通来克服集体行动的困难,通过增强制度性话语权关注和传播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诉求和声音,其所提出的全球治理方案兼具包容性和实用主义,为解决全球性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论全球碳定价的碎片化发展及其管控路径
蒋力啸、于宏源
2024, 32(1): 31-43 | Full 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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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碳定价是气候变化治理的一种市场化手段。当前关于碳定价的研究大多聚焦于某个具体的碳定价机制,较少从宏观上考察碳定价的发展态势。在宏观层面,全球碳定价总体上呈现多层次、无中心、少协调、弱连接的碎片化发展特征。从生成机理上看,这种碎片化发展状态是碳定价机制差异化发展的结果,若不加以有效管控,可能会减损全球减排效率、破坏全球贸易体系。当前,管控全球碳定价的碎片化发展有四条可能路径:碳定价机制连接、碳市场单边延伸、“气候俱乐部”和多边主义路径。国际社会应坚持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治理进程为内核的多边治理理念,运用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治理思路,采取标本兼治的治理方法,进一步完善多边主义治理路径。
经济与社会
从“数据隐私框架”看欧美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博弈
Hot!
单文华、邓娜
2024, 32(1): 44-56 | Full 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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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欧美《隐私盾协议》失效后,双方为了恢复数据跨境流动秩序,于2022年底达成了“数据隐私框架”。该框架旨在回应欧盟法院在“《隐私盾协议》无效案”中提出的主要关切。2023年7月,欧盟委员会基于该框架对美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水平发布了充分性认定决议。然而,该框架并未对美国情报机构大规模收集数据与窥探隐私的行为施加实质性限制。此外,框架建立的双层救济机制由于缺乏独立性,也无法给数据隐私权益受损的欧盟公民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与《隐私盾协议》相比,该框架在本质上并没有明显的突破。欧盟和美国在双方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上的博弈,表面上是两种数据保护理念和治理模式的碰撞,实际上反映出了欧盟实施“数字主权”战略与美国维护“数字霸权”地位之间存在的根本利益冲突。欧美凭借各自优势,在数字经济时代争夺全球数字治理话语权。通过深入研究欧美之间关于“数据隐私框架”的规则博弈,可以为我国在选择适合本土的数据监管模式和提升数据治理规则话语权方面提供重要的思考和启示。
少边主义、美式联盟及对多边经济治理机制的影响
Hot!
王中美
2024, 32(1): 57-71 | Full 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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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多边进程受挫和大国竞争的背景下,少边主义开始盛行,并被包括美国在内的主要大国利用。在国际经贸领域,关键产业中的重要环节被少数几个国家和地区垄断,使得少边主义也能影响相关供应链布局的改变和规则的制定。少边主义的路径可分为开放式与封闭式。近年来,诸多美式联盟体现为典型的封闭式,具有针对个别国家的战略工具定位,背离非歧视与全球化的原则,因此不仅不会成为多边主义的补充,反而会损及多边治理机制。即使作为被美式联盟针对的主要对象,中国仍然践行开放的少边主义和真正的多边主义,未来也应当充分利用好经贸大国的影响力权重。
海洋强国建设
我国海运碳排放市场机制构建的进路统筹
Hot!
曹兴国
2024, 32(1): 72-85 | Full 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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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运碳减排需要统筹运用包括市场机制在内的多种措施。欧盟推进单边海运碳排放交易机制虽然对市场机制在海运领域的运用具有正向推进价值,但基于其制度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忽视等原因,与我国的航运利益并不相符。我国应当联合其他非欧盟国家反对欧盟的单边措施,并积极推进国际海事组织(IMO)层面多边海运碳排放市场机制的构建,推动海运碳排放真正实现公正公平的过渡。同时,在国内层面,基于国际国内统筹推进的整体要求,我国需要厘定基于国内立法的海运碳排放市场措施及其实施路径,构建相应的制度保障。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的适用问题
王勇、潘鑫
2024, 32(1): 86-101 | Full 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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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以下简称“共区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领域发挥作用的同时,也面临着理论和具体实践领域的适用困境。在理论层面,该原则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构成要件尚不明确,亦不确定该原则是否存在例外。从实践层面看,共区原则在海洋酸化治理、公海塑料污染治理、公海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以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与可持续利用方面存在区别责任被忽视、弱化或共同责任难以落实的困境。上述困境的成因包括旧的权力导向理念不利于公海治理以及公海环境治理中的区别责任的界定标准不够科学。未能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区别责任;难以确定各国的历史性责任;发达国家怠于承担或弱化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的区别责任是该原则在具体实践领域适用困境的成因。笔者建议在理论层面明确共区原则在公海环境治理中的法律原则地位、细化有区别责任主体的分类和具体形式、以及坚持以实质公平为核心。在具体实践领域,笔者建议在海运减排领域考虑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并在其他海洋酸化治理事项中充分落实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塑料公约谈判中重视并适用共区原则,优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援助,积极推动BBNJ协定的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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